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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款24萬,被判日付違約金1200

發佈時間:2009/8/14 上午 10:24:41  來源:融資借貸黃頁
借款24萬,被判日付違約金1200

借款24萬,到期未還,雙方此前曾簽下合同,借方須以違約金的方式向另一方支付1200元/天的違約金。這一超出正常利息十多倍的訴求被衡陽市石鼓區法院一審判決肯定。被告不服,提出上訴,衡陽市中院昨日受理了此案。

24萬元的借款到現在變成了百萬之巨,洪勇後悔莫及。

洪勇是衡陽縣人,其父洪慶立是衡陽同皓電子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。2007年8月16日,洪勇以父親公司名義向衡陽市珠暉區市民許玻借款12萬元,約定2個月歸還,月息2.3%。同年9月,洪勇又以個人名義向許玻借款12萬元,同皓公司作為擔保人,利息和借款日期同上。

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:到期未能還清本金和利息,則借款方按每天每筆借款600元(兩筆1200元)支付滯納金,並同意一次支付違約金2.4萬元,逾期還款期間利息按約定的兩倍計算。

約定的借款日期到期後,洪勇並沒有按期還款。2008年5月,放款人許玻將兩筆借款債權轉讓給衡陽蒸湘區市民劉登雲。2009年1月,劉登雲起訴同皓公司及其董事長洪慶立,要求兩被告償還本金24萬元,支付利息違約金68萬余元,律師費10萬元,共計102萬元。

原、被告就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和重複計算問題進行了焦點辯論。

衡陽市石鼓區法院一審判決書說,該院認為,借款協定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,其意思表示真實、內容合法有效,應受法律保護,違約金可按每筆600元/天的約定計算。另外,債權轉讓未告訴借款人洪勇,因此無效,債權人仍為本案第三人許玻。

該院一審判決要求兩被告償還第三人兩筆借款24萬元,利息11.3萬餘元,並從2007年10月1日起至上述款項支付日止,按600元/天(兩筆則為1200元/天)支付違約金。

“24萬元本金,每天支付1200元違約金,相當於月息15%,高出正常貸款利息15倍以上。這不是變相保護高利貸嗎?”此案被告二審代理人湖南莫彬彬律師事務所主任莫彬彬認為,這個判決會給高利貸帶來法律上的合理規避。被告已經提起上訴,衡陽市中院昨日已經立案。

上訴狀稱,兩份借款合同都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屬無效合同,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》第三條規定“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,罰息利率改為在借款合同中載明的貸款利率水準上加收30%-50%罰息”。而折合高達月息15%的違約金實為變相的高利貸,應予摒除。

此案的判決在衡陽法律界引起多方爭論。有人認為違約金不是利息,應支持,有人則認為這就是高利貸的變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