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】
男女一結婚,婚前債務就可以一筆勾銷了嗎?這可不見得。貴港市港北法院日前審理了一起戀愛期間借款,婚後妻子索要丈夫還款的案件,依法判決妻子勝訴。
何某與李某在戀愛期間,李某於2006年7月21日向何某借款人民幣5萬元,當時雙方對借款利息和歸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。2008年2月14日雙方登記結婚後,因夫妻關係惡化,何某多次要求李某歸還借款未果,遂訴至港北法院。
法院認為,被告李某欠原告何某借款5萬元至今未還,事實清楚,證據充分。該借貸關係行為發生在原、被告結婚前,借款並非用於婚時夫妻財產購置,不存在債務婚後抵消情形,該借款應認定為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和被告婚前個人債務。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5萬元,並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借款利率支付利息,理由充分,依法予以支持;被告辯稱其向原告實際借款5000元,否認借款5萬元的事實,因無法舉證,法院依法不予支持。據此,判決:被告李某償還原告何某借款5萬元及利息。
【分析】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十八條的規定,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屬個人所有,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。本案中,何某在戀愛期間借給男友李某5萬元,兩人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。
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,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。